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行为,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23〕2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和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确定的必须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简称国定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除外)。具体包括: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全市统一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按如下规定选择招标方式: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单位可根据项目规模、技术特点等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技术标准简单的施工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公管办备案,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到场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足3家或进入现场投标程序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人可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招标,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可直接发包,但不得再次降低发包条件。
第七条 招标人应组建评审小组,采用招标方式的应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应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业主可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但不得超过评审小组总人数的1/3,且不得担任组长,业主代表应有相应的专业能力。评审小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八条 评标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施工项目: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采用响应报价法进行评标。由招标人确定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做出响应控制价的承诺报价,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招标人在合格的承诺报价中随机产生3名中标候选人(排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待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邀请招标的施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即投标人技术标、商务标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由评审小组综合评分后,择优量化计分,并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或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排序)。
(二)监理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小组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或者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
(三)勘察、设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审小组对技术标、商务标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或者将得分最高者推荐为中标人。
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直接发包的项目,根据单位内控机制规定或集体研究讨论,确定直选企业。村(社区)集体投资项目需报乡(镇、街道)批准。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工程招标(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批复等各类依据文件;招标(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或其他相关技术基础资料;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已完成预算编制。
(二)设计、勘察、监理招标项目,需提供项目审批、核准资料或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会议纪要、批复等各类依据文件;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确定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应当使用现行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并报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人按规定在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同步发布,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7 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 1 个工作日)。
3.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同时根据要求递交诚信承诺相关资料。
4.开标评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5.中标候选人公示。开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
6.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3日内在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7.交易归档。交易完成后,招标人应当收集整理招标投标全过程资料,并向监督部门递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8.招标代理费用及评标专家费用由招标人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 直接发包项目在确定直选企业后,应按规定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直接发包理由、发包价格、承包人名称、资质(资格)条件、发包合同等。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3 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可由招标人自行开展,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人自行操作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组成专班,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各评委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确定3名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排序。
第十五条 开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在原公告发布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如遇节假日,应当顺延至节假日后1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将招标人和发包监督小组人员的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于3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原公告发布平台发布结果公告。
第十七条 中标人出现放弃中标、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日内作出答复。若异议造成招标文件实质性变更的,应相应延长招标截止时间。
第十九条 异议人对招标人作出的答复仍然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招标人异议答复之日起5日内向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23〕23号)文件执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萍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