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萍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并且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四条 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原则,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合理归并审批事项,推行集中审批和并联审批。
第五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类监管、信息共享的工作运行机制,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库,牵头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招投标等。监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包括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签证、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
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预、结(决)算评审业务,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并抄送发展改革等部门。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及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工程总承包(EPC等)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好充分论证,按项目领域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对应的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由项目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和服务办法》(省政府令272号)执行。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并管理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编制,并与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相衔接。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不得开工建设。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和抢险项目除外。
第一节 项目建议书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与方案、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抄送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其中,按规定无需办理用地预审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后出具相应说明。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相关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需求分析与产出、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运营、投融资与财务、影响效果、风险管控等方面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建设模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绩效目标等,提出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在内的拟建项目招标方案(仅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拟采用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一)部分改扩建项目;
(二)估算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抄送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
第三节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必要时应按规定进行扩大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缺项。
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范围。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附投资概算书。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确定的估算总投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等约束性条件的,项目审批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优化设计方案。经优化设计后,投资概算确需超过估算总投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超过项目估算总投资10%(含)的,应重新编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抄送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准确、详尽,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应避免因设计疏漏导致重大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投资。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要求通过审查后,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含最高投标限价),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要求,将完整的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以下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一)施工(含政府采购工程,下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无需报财政部门预算评审,财政部门对预算评审进行指导监督并抽查检查:
(一)施工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评审。施工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预算评审金额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EPC 等)项目单位应编制工程量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评审结果不得高于批复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单位可以在财政评审金额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应要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并报项目单位确认,经确认后的施工图和预算可作为中间计量和资金支付依据。交通、水利等工程总承包(EPC等)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节 招投标及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明确的招标规模标准,限额以下工程及关联的货物、服务交易,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工程预算应严格控制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20%。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暂估材料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询价,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应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及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重大项目在确定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前可以开展专家论证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参加。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在正式发布前,项目单位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行提前公示,并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内容应一致。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等资料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备案。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EPC等)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应不少于30日;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少于45日。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转至专用账户,截止到账时间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准。鼓励使用电子投标保函,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执行。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交电子投标保函的应拒收其投标文件。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至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派员到开标现场履行招标人职责,并
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到开标现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项目和特殊专业工程项目需抽取省外专家的,应在省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对中标结果进行公平性审查,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采用履约保证金担保方式的,应从中标人基本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至中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基本账户,若工程延期则相应延期退还。
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交履约保函后签订合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竣(交)工工期后30日。若工程延期,保函的有效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EPC等)项目中,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且经行业主管部门等监督依法招标的专业工程(如消防、智能化等)、构成工程主体结构及重要功能的关键设备材料等,按中标价计入工程结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中标人中标后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缺项、偏差,或者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与招标施工图纸不符的,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项目为两个月内,下同)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进行核实,经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调整,修正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则提交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协调处理。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中标人提出清标后,招标人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加强标后管理,对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工程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第三节 建设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最高限额内,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严禁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而变更。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重大设计缺陷等确需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程序的变更不得纳入结算:
(一)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单次拟增、减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或施工合同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单次拟增、减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和预算,自行组织预算评审,经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函告发展改革部门后实施。
自行组织预算评审且按财政预算评审规定达到备案标准的应及时备案,财政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并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核,若发现经备案的变更工程单价编制错误或者价格虚高,予以纠正并据实结算。
(二)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项目单次拟增、减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和预算,经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预算评审,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所有项目单次增、减工程预算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和预算,经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报告本级政府分管项目单位的领导同意后实施。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需紧急变更的,项目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在变更启动后15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附过程佐证资料。
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组织实施,达到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备案标准的及时备案。
所有项目变更后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总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发展改革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第三十九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在不改变原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且不超过经批
准的概算总投资的前提下,能通过概算内部各分项之间调整以及使用基本预备费解决的,无需办理概算调整审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会同工程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工程签证管理责任。工程结算评审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经确认的工程签证为计量依据。
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范围外,施工图预算或定额取费中未包含的必须施工内容,办理工程签证必须经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共同签字确认。签证单及佐证材料(定位标识的影像资料、测绘记录等)应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验,发展改革部门现场核验并签署意见后,项目单位再组织施工。
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无法现场共同签证的,项目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及初步证据至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先行组织施工,并于15日内报发展改革部门补办手续。
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项目。所有工程签证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现场共同签字确认,发展改革部门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 重要设备、材料确需询价的,项目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申请后进行初审,报送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同意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单位牵头,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及参建单位等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
询价可通过函询、线上或实地等方式进行。询价结果应通过定价会议确定。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应确定招标控制价并依法组织招标;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可据此确定价格进行采购。价格分歧较大时,经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项目单位可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四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在财政代管资金专户中单独设账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拨付和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审批程序,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一)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的资金拨付由项目单位审核后按程序支付。
(二)施工合同金额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的资金拨付,经项目单位审核、发展改革部门复核后按程序支付。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一)工程款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并应在合同中明确担保条件、形式以及支付(抵扣)方式,其支付(抵扣)方式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年度工程计划合理确定;
(二)进度款拨付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工程进度款不低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预付工程款应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结算款拨付应提供质量验收合格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交通项目提供交工验收意见,水利项目提供合同工程验收或单位工程验收意见等),并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为依据;
(四)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款的3%,并在项目质量保证期满确无质量问题后返还给承包方。
第五节 竣工验收及结(决)算审核管理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计、勘察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参与竣工验收,不得拖延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就提前投产或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由项目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按照财政部门工程造价送审指引要求,将完整的结算资料一次性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并对所报送的结算资料真实准确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结算金额不得超出项目批准的概算金额。
第四十八条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过程验收节点及要求、过程结算内容、过程结算节点、计量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要求等。
第四十九条 施工合同价4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将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量清单报财政部门评审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结算评审。
施工合同价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不纳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范围,财政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并抽查检查:
(一)施工合同价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评审;
(二)施工合同价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开展结算评审条件的,财政部门将退回所有资料,由于项目单位原因导致结算评审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第五十一条 结算评审结论形成不了统一意见的,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项目概(预)算和结(决)算审核费用计入项目建设费用,审减率高于20%的,审核费用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费用以外筹集解决。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每年对当年报送备案的项目工程结算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复核,并将抽查复核报告书面函告纪委监委、审计、发展改革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对项目未接受合规监管(含工程签证、变更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等)而无法正常开展财政结算审核的,应查明原因,由项目单位或者其他有权主体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后,由政府召集项目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商解决。
第五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萍乡经开区、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原《萍乡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萍府发〔2023〕18号)同时予以废止。